|
网友来稿:水表底度费收取合理合法必要
近日,读了中国水星信息员邱卫东的《自来水底度费用该不该收》一文后,很有些感触与共鸣,不吐不快。对于供水企业来说,水表底度费收取问题一直是一个与用水户争论不止的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湖南省绥宁县自来水公司也曾多次收到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按实收取水费的方案》提案,每年3月15日消费者反映最多的心声也是水表底度费收取问题。到底水表底度费该不该收?这一问题并非供水企业说了算,也不是某个用水户能够说了算,关键还得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合情便理,以理服人。
一、收取水表底度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第二章对生活用水定额进行的规定,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给排水手册》中对水表机械特性原理和水表的口径制定了相应起用量(底度),以补偿水表计量的误差。这是因为目前,绝大多数城镇用水户使用的计量设备仍然为机械式水表,其始动流量大,灵敏度较低。也就是说当用户用水量达不到始动流量(也叫起动流量)时,水表不会发生计量,但用户水龙头仍会有水流出。根据测试:一个口径为15mm的水表,如果24小时连续滴水一天可取水0.2m3,一个月便可取水6m3。换句话说,如果用户坚持吃“滴滴水”,一个月可以不缴纳一分钱也有足够的水可用。
2、自来水是“保本微利”的商品,从水厂供出的水不可能100%被用户利用,不仅有环卫、绿化、消防等无效供水损失,还有管网7~10%的正常漏损,这些损失倘若由“保本微利”的供水企业来承担,长此以往,只能让供水企业走向亏损或窘境的深渊。
3、自来水生产具有连续性,为保证用水户时刻水量称、水压足,泵机必须24小时运转,运转就有电耗、矾耗、氯耗、设备损耗等,即使用水户没有用水,但这笔巨大的开支时时在,实实在。水表底度费收取只是对这些损耗一个很小而必要的补充,倘若取消水表底度费,势必影响自来水的再生产,制约供水企业的发展步伐。
二、收取水表底度费的合法性
1、1998年国家计委、建设部1810号文共同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二条款规定: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水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并规定两部制水价的计算公式: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这里所说的容量基数就是水表底度流量数。
2、1999年11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联合制定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第六条的第九款规定: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量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水表底度流量时,按照水表底度流量收取。这里以规范性文本认可了水表底度费收取的合法性。
3、1986年省建委湘建城字204号《关于颁发<湖南省城镇供水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九条中明确“水费没有达到水表最低底度者按规定标准,收取底度水费”。
4、邵阳市“市政发[1992]26号”文件,关于颁发《邵阳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邵阳市实情,分别对口径不同的水表规定了不同的水表底度数,其中15mm口径的水表底度数定
8m3,绥宁县自1992年开始至今仍按此标准执行。另外,绥宁县“绥价字[2002]16号”文件,关于《乡镇自来水价格执行通知》中明确规定水表底度数为5
m3。
三、如何摆脱水表底度费收取的尴尬
既然水表底度费收取具有合理合法性,又有其必要性。那么,作为供水企业如何才能摆脱长期以来的尴尬局面?笔者以为供水企业应做好以下六方面的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在具体工作中,遇到反映底度费收取问题的议案和心声时,供水企业应及时主动通过媒体向广大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说服工作,让供水法律法规以及供水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他们明白收取水表底度费的合法、合理、合情、必要性,并自觉交纳。
2、配合工商、物价等部门一同做好用不户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化解他们心中的不满和怨气。同时,让广大用户懂得收取水表底度费并非滥收乱收水费的道理。
3、对长期不在家居住的用水户,供水企业应及时采取报停的办法,减少水表底度费收取的纠纷,增强与用户的心灵沟通。
4、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争取水价到位。同时,供水企业要努力解决好水表计量上的技术难题,尽量推广灵敏度高智能水表。
5、搞好“一户一表”工程,减少中间管理环节,降低总表与分表计量误差和管网漏耗,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6、供水企业应主动向外取经学习,及时收集供水同行有关收取水表底度费的信息与相关法规文件,以作参考。
摘自《中国水星》 2003/04/19;
文:(信息员 袁光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