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报道《我国首例水权交易在浙江完成,地方政府可卖水》,说浙江东阳市水源充足,义乌市水源短缺,两地实行了水权交易,义乌市出资购买东阳橫锦水库水的使用权;转让用水权后水库原所有权不变,水库运行维护仍由东阳负责,义乌支付综合管理费。报道说: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水权分配主要表现为“指令用水,行政划拨”,在流域管理中,各地区用水通常由上级行政分配,水事纠纷也主要由行政手段协调,因此义乌和东阳间的此种协议被称为“开创了中国水权制度改革的先河,是水权理论在实践中的重大突破”。水权交易的成功“交货”向人们演示了市场机制作用下“双赢交易”的经典内涵。
本人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倾向,需要中央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制止,废除该水权交易的所有合同条款。
为啥说那是错误倾向?宪法规定:所有的水源跟所有的矿藏、土地、能源和沿海一样,都属于全国全民的国家资源,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或买卖国家资源及其全国全民所有权。根据国家根本法,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国家资源并非意味着国家资源的所有权就是地方的,所谓“水库原所有权”并非属于地方某机构所有,而属于全国全民。
如果不看宪法,那么,按照水权交易的做法,管理和承包三峡水库的机构就可以向长江下游所有省份用户都按价出售“水权”了,而且,任何一个处于地理水利优势的地方机构都可以向相对劣势的地方出售“水权”了。由水权交易扩展,也可以有“山权交易”、“油权交易”、“矿权交易”、“海权交易”、甚至“气权交易”等等各种国家资源和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交易了。那样一来,全国就可能出现地方政府利用地理资源条件要挟其它相对处于劣势的地方政府和居民的状况,整个国家就可能陷入“诸侯割据”的内乱冲突的局面了。
简单说,该水权交易涉及的问题,根本不是“市场经济”或“计划经济”的事情,而是宪法规定的国家资源的全民所有权、国家管辖权和公民权利平等的国家基本原则问题。从宪法角度看,那个水权交易涉嫌非法操作,若在全国泛滥,其后果将是非常危险的。
不是讲学习参考发达国家管理经验么?那就看看美国做法吧。上个世纪1990年代,由于经费问题,美国发生了几起“水权案”,卡罗拉多州、加州、奥州、爱达荷州、内瓦达州等地方相继出现了水源差距引发的水利使用机会的冲突,占相对优势的地方管理机构试图向相对劣势的地方“租赁”或“出售”自己管理的项目的水利资源使用权,而占相对劣势的地方觉得那样不公平也不合理,于是引起地方冲突。美国联邦政府知道了,立即引起警觉,马上开了听政会和展开调查,之后,国会通过Sec.389(D)等联邦法案,由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出面做联邦法律命令的强行干预,明确提出:
——按美国宪法规定,水利资源属于美国全体公民、管辖权属于联邦政府,而地方建立水利项目(例如水库和水利发电站)和地方管理不等同资源所有权和管辖权的转移,项目及其管理权不等同资源所有权或国家管辖权。
——水利项目属于公用事业(public utility),全国每个公民的享用权和享用机会是平等的,不允许以地理差异为条件而导致某些公民有水利优先权和导致公民权利不平等,不允许将水利项目管理权转化为水利使用权或使用批准权,不允许项目管理者或承包商以管理权牟取市场暴利或谋取其它既得利益,不允许管理机构以任何借口停止、中断或阻碍水利等公用事业的供应与服务;对违犯者,将施行民法或刑法的法律惩罚。
——不允许以管理费的名义做使用权的市场交易。地方机构管理费用不够,可按照联邦与地方关系法、向联邦政府申请拨款,经过审计后可拨款、并由审计机构实行用款监督,全部拨款和款项使用帐目向社会公开。
看看吧,美国是个典型的“市场经济”,可在水利等国家资源方面,是严格禁止“水权交易”一类做法的。啥意思?“市场经济”是种经济社会体制,并非是啥都可以拿来做交易;一提“市场经济”,就以为啥都可以拿到市场上做交易和牟取暴利,那是大错而特错了。
结论:不管从国内角度还是从别国经验看,“水权交易”都是错误的、任其发展会导致非常危险的结果,因而,需要中央政府干预,立即予以停止和加以纠正。
相关链接:义乌水权交易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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