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特稿)在稀缺的水资源日益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今天,利用经济手段,即价格杠杆来调节市场需求。以促进节约用水,将是行之有效的措施。
目前,城市供水价格偏低,水价结构单一,商品化程度还很低,官方经营和垄断使自来水难以进入市场,阻碍了城市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城市发展进程中的一个瓶颈。同时,跨国水务业抢占国内市场呈现出席卷之蛰,意味着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和低效亏损的城市供水业面临着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如果城市供水不能尽快实现商品化,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最终将失去政府的保护而在国际竞争中淘汰出局。
供水产业是特种行业,自来水具有使用上的公用性、生产上的垄断性,销售上的地域性等特点,不能单纯追求利润,政府必须加以价格管制。但就水价而言,政府面临着两难选择。水价低,不利于节水和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水价高,不仅低收人家庭难以承受,企业也会提出生产中的用水成本问题。根据经济学原理,需求涣定供给,对于自来水按需定价。优质优价,或合理地调价,消费者是可以接受的。但问题是,供水企业普遍存在着政企不分、效率低下,且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混同、投资与融资关系不清等现象,这不仅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消费者接受自来水价格继续上调的心理障碍。为此,加快水价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自来水商品化,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当前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水价定位们低,价格不反映成本变动,价格与价值背离。国家规定水价应接“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调整到合理水平,但在实际水价构成中,只考虑了净水成本补偿,对体东:水营网和污水处理成本补偿不足,忽略了供水企业的合理盈利和积累,实施的是良来水制定的福利低价;自来水的价值被低估。或者说,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价格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传统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概而言之,强调了社会效益,忽视了经济效益;强调了公用性,忽视了商品性;强调了优质服务,忽视了等价交换。
此外,目前城市供水企业还为用户提供规定以外的供水延伸服务,管理成本的增加也是显而易见的。所有这些在现行价格中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二、自来水价格结构单一、水价不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由于自来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不仅应有的商品性得不到体现,产业化发展之路更是如履薄冰。表现之一,在自来水供求市场中,行政配置方式仍然存在,用水不计量、不收费、少收费或估算的现象在某些领域继续存在(如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不断增加的市政、环卫、绿化以及消防用水);表现之二,下履行用水契约,拖欠水费,致使水费回收困难。
自来水具有公用性的特征,但并不等于无偿性,在自来人满足消费者基本用水的公用性部分,可按公用性原则采取低价策略。超额部分定价按供求关系和生产成本确定。自来水市场实际上是一个差异市场,应对市场进行细分,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不同需求的自来水,从而实现优质优
介、按需定价。但在水价结构上,存在着水价刚性的问题,不论用水量的多少和水质的优劣,均实行统一的单价,用户的针对性不强,市场调节能力弱。
三、水价制定缺乏规范,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法制化。行政水价仍是现行城市自来水价格的特点。世界银行的专家们指出,造成我国水价低廉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政府通常误认为提高水价会引起市民的抱怨,或认为市民缺乏对水价调整所具有的经济承受力,为树立政府良好的形
象,多从政治和社会安定角度来考虑水价。这在现实中均有体现,如新增的用水户对于供水企业新建扩建供水设施一种补偿的增容费被取消,直接增加了企业投资压力。实际上,政府的这项政策使得供水企业应得的收益无偿转入其他行业,同时又未作相应弥补。
由于行政水价的定价机制缺乏弹性和适应性,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格格不入、因此,在政府价格管制下,根据用水性质和不同需求实施多元化水价,如季节菱价、分类水价:同时可改革单一的水价结构,引进具有市场自发调节性的水价机制,完全可以避免行政水价出现的轮番上调之势,既实现了自来水的商品化,又能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拥护。
四、自来水的商品化离不开供水企业的市场化。作为国有国营的供水企业,采用的是政企高度合一的管理运行体制.依靠政府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大力扶持。供水企业不仅没有市场化,而且完全依附于政府。近几年来,供水企业一直在体制外改革,还未触及到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实质性内容。由于政企不分,产权界定尚未明晰,致使效率低下。自来水商品化的前提,是供水企业走向市场。当前,供水行业还面临着一个既潜在又正转化为现实的具大压力一一跨国水务业抢占国内市场。因此;要明确政府管理职能,理顺政企之间的关系。把供水企业培育成具有竞争能力的、能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
综上所述,供水行业的改革必须加快步伐;应该把自来水作为一种商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按“自来水价格=成本+ 税收+ 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其价格。供水行业是基础性行业,不能长期靠政府补贴,自来水要进人市场,水价必须体现商品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初制订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其中仅“水费”一章就有15条,对水价构成、定价原则、利闰率的依据和标准、调价程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审,以及水费收取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自来水商品化和规范水价形成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应当仿效深圳沛的做法。适时制定自来水价格条例,修订有关城市供水、节水和保护水资源的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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