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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城市供水价格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
邱卫东(宁波)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进程的加速,以及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市长期以来以福利面孔出现的城市供水价格运行机制,因违背价值规律,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对供水优质服务的需求,不仅低水价影响了供水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现代化和城市化战略的实施。
尽管城市供水具有公益性、垄断性、地域性的特点,但若承认城市供水是商品的话,就要体现价值规律。以我市居民和工业水价为例,现行价分别为1.20元和1.50元,其中包括水资源费0.08元、水厂建设费0.15元、公用事业附加0.03元、污水处理费0.10元,也就是说其中所包含的居民用水的制水成本为0.84元、工业用水的制水成本为1.14元。据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2000年统计显示,实际制水成本为1.29元,这说明供水企业在亏本经营。尽管每两三年提升一次水价,但由于调整幅度小,加上费用增加及物价因素,供水绝对价格仍然偏低,水价并非有效反映供水成本和用水的供求关系。因此,城市供水价格所存在的问题即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并表现为如下特征:1、价格总体水平偏低;2、水价结构单一,市场调节能力弱;3、城市供水商品化程度低。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把城市供水当作商品来对待,推动供水企业走向市场,使水价复归自身应有的价值,实施供水价格的多元化策略已刻不容缓。
一、 现状分析
1、 水价意识淡薄、绝对价位偏低。
城市供水指的是城市管网供水,通俗地讲是指“自来水”。造成我市供水价格意识淡薄、绝对价位偏低有多方面原因。
第一,从地理条件因素看,表现为表面性的丰水掩盖了实质性的缺水。我市地处江南水乡,降雨充沛,因而在市民的意识上,普遍认为水的来源是河网水和“天落水”,不仅“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甚至认为水是无须成本的公共用品。实际上,我市水资源分布时空不均,且因人口密度大而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1163吨,只占全国的53%,按国际上通行的人均水资源拥有量2000吨作为区分城市是否缺水的标准,我市属丰水地带的季节性缺水城市。
第二、从供水价格的历程来看,受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用水的福利思想仍在一定范围内盛行,消费者付费意识不强,拖欠水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收取难度日益加大。据统计,2000年宁波市拖欠水费约为500万元,而同期北京市达1亿元、武汉市达9000万元。
第三,按行政命令来分配用水的方式仍然存在、表现为减免用水、不计量用水等折扣让用水现象,如社会公共用水(环卫、绿化、消防等),这部分用水损失最终由供水企业承担。此外,随着城市品味的提高,这部分用水总量还在大幅度增加。
第四、水价低廉刺激了用水的粗放行为。长期以来,城市供水被视为社会公益事业,偏重社会效益而忽略经济效益,使市场水价与制水成本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按当前消费水平测算,以三口之家月用水量15吨、人均收入700元计,人均水费支出仅6元,尚不到人均收入的1%,大大低于2%至3%的国际水平。再按国际通行的标准来看,水电价格之比应为6/1,以电价每度0.53元计,比值不到3/1。而国内其它城市如杭州市,现行居民用水为1.55元/吨,青岛市为1.60元/吨,深圳市为2.00元,且这些城市正在举行价格听证会,将按50%至80%的幅度加以提价。低水价造成用水的过度需求和浪费,加剧了用水供需矛盾。
2、供水价格的缺陷
(1) 投融资关系尚未理顺,水价补偿机制不健全
城市供水事业具有工程投资数额大,回报率低,回收周期长,难以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政企不分,使得城市供水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不健全,成本分摊不明确。由于政府建设资金短缺,供水企业不得不贷款参与了部分投资,如由于市区可用水源受到污染,为改善饮用水水质,供水企业不得不投入约6亿元而实施横山和萧镇水库两个远距离引水工程。有投入就有折旧,假如按20年计,年提取折旧应为3000万元,仅此一项就使供水企业面临着巨额的还本付息压力,企业发展后劲必然乏力。
(2)行政定价不适应市场经济对水价的要求
水价采用行政定价的办法,成为一种名义上的计量符号,而没有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城市供水的定价是以成本核算回收为出发点,而不考虑供水工程的投资回报和供水企业的合理盈利。政府既直接干预供水企业运行,又是水价的控制和制定者,其行为与市场经济对水价运行机制的要求不符。
市场经济体制下,水价应发挥反映市场供求信号的传导作用。虽然供水企业是国有企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总是无偿承担政府行政命令下的“义务”,企业必然失去发展的内在动力。
(3)水价搭车现象明显,引起价格失真
水价组成不规范,水价搭车现象十分明显。除制水成本外、还要在综合水价中代收水资源费、水厂建设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等,致使价格水平虚增。此外,还有曾经多年征收的增容费、管网建设费、用水保证金、底度费等另类收费。在这里,水价成了费种的大杂烩,容易使消费者因名目繁杂而对水价的真实性产生厌恶感。从水价组成中可以发现,水价的概念还停留在收费上,而不是一种商品交换中的价格概念。一方面,水资源短缺而供水价格低廉;另一方面,供水企业亏损却又缺乏成本约束,造成供水现行价格与价值的二律背反。
(4) 水价结构过于单一,缺乏权变理念
长期以来,我市存在水价结构单一,缺乏灵活性的弱点。水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与市场概念下的经营性收费相去太远;水价的针对性不强,不管供水企业的投入是多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也不管供水旺季还是淡季、是否增压,原水水质是否改善等,对用户实施无差异的水价政策,使得水费征收取决于售水量,这样的水价缺乏合理性,不具有市场经济的适应性,不利于供水事业政企职责的进一步明晰,降低了供水业的发展机能,也不利于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
二、对策思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水企业作为一个经济组织,在兼顾公用性的同时,应走向市场、并实施供水产品商品化定价策略,使供水价格回归价值,以体现价值规律。
1、 确定一切城市供水应计量计价的原则
城市供水因凝结着劳动而表现出商品的特性,具有价值和价格。作为一种命脉性和稀缺性资源,水与其它商品相比,更需要发挥价格的杠杆作用来调节市场的供求关系,体现出更加明显的商品性。市场机制是一只“看不见的手”,以利益机制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要把水当作商品看待,就得树立一切用水计量计价的思想,明确供水用水的主体与责任,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以绿化、环卫、消防等用水为例,同样要计量计价。
2、立足宁波实情,确定水价制定的原则
我市是沿海开放城市,经济较为发达,便利的交通与快捷的通讯成为联接国际市场的窗口,水价的制定也要综合考虑水资源量、用户需求、区位优势、政策导向等多种因素,即使执行较高的水价水平也属合情合理,这样有利于节水和治污、有利于美化城市环境。因此,城市供水水价结构制定应按如下原则实施,一是成本补偿原则,即确保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二是国际化原则,即在制定水价标准时水价结构应尽量与国际接轨;三是区位水价原则,即要考虑当地的水资源供需现状、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等情况;四是可操作原则,即水价结构既简单稳定又有较强的灵活性。
3、填补水价差位,促进节约用水
针对现行水价存在的不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提高水价水平。水价增幅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按1倍计提,以保护有限的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进一步提高水价,发挥价格的调节机制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一般认为,当人均水费的支出达到人均收入的2%以上,才有较强的节水意识,从而形成全社会的节水惜水意识。按照这一说法,我市水价调整空间较大,可在现行水价的基础上增加2至3倍。
4、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化的水价机制
建立起具有稳定性和弹性的水价机制,以适应市场对供水的多元化价格的要求。如两部制水价,阶梯式水价,或按供求关系建立调节性水价,如季节性水价、增压水价、社会公共水价等。从我市来看,实施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是实现供水商品化的重要方面。从城市供水的每一个环节看,城市供水是水商品的流通与增值过程的统一,从原水到制水、从输水到售水,以及适应不同需求的增值服务,如增压、管材改造等,客观上都要求城市供水实施一定程度的差异销售定价策略。水价制定应包括水资源税、制水成本、合理的利润三个方面,其制定公式应为:“水资源税+制水成本+利润”。只有交税和盈利才能说明供水企业的经济行为。在水价制定上,要考虑供水企业合理的盈利,可采用全成本法,加上确定的利润值,促进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政府在对供水价格进行管制时,可以最高限价制,如广东省规定,最高水价不得超过综合用水价的2倍,在此之下,供水应完全遵循价值规律,按市场要求办事。社会对供水商品的多元化要求,客观上要求供水企业能够按消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的供水,积极开拓供水市场。供水部门应该在服务上下功夫,把水当做一种能够提高质量的商品。现在很多人都饮用比城市供水价格高于600至1000倍的桶装水、矿泉水等,因此,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差异性原则,把自来水区分出质量、用途和服务来,优水优价,按质定价,这是当前城市供水企业应引起高度重视的课题。
5、供水企业的市场化是实施商品化水价的基础
水管理体制建设是建立和健全水价机制的基础,水价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附属于相应的水管理体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改革供水管理体制,改变供水企业与政府高度合一的局面。实施供水商品化,客观上要求供水企业能自主经营,有能力按市场需求,全面开拓市场,细分市场,实施多元化供水战略,通过满意服务和按需求服务,实现供水企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国际上的经验表明,推行水权体制是水价走向市场化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同时,理顺城市供水的投融资关系,避免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权属关系不清及行政水价的情况下,由供水企业直接巨额贷款投资,使供水企业背上沉重的包袱。
6、 制定供水价格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键全法制很重要。建议尽快出台供水价格管理法规,明确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的权利与义务,使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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